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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个人因台风影响受损及捐赠可享受税收优惠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08-30 10:15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近日,我市部分企业及个人连续遭受台风“天鸽”与“帕卡”的影响,受损较严重。根据规定,因台风受灾及捐赠的企业及个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和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房产税

(一)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二)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三)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四、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六、土地增值税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七、车船税

已完税的车船因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八、印花税

(一)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九、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十、延期缴税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2017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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