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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3.20”超强龙卷冰雹灾后重建复产税收扶持政策及办税指引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3-03-26 11:15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为帮助灾后重建复产,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特对现行税收扶持政策进行梳理,主要适用政策及指引如下:

一、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按规定减除保险赔款后,可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后即可扣除,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报送资料包括:

(一)《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三)会计核算资料(每笔资产损失会计处理的记账凭证及对应的明细账资料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以上资料的第1项和第2项可在东莞市地税局网站下载,详见网站通知公告栏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二、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向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用于抗击自然灾害发生的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自行税前扣除即可,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取得的合法的捐赠票据应留存备查。

三、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受灾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报送资料如下:

(一)《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报告;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现场核查资料及损毁报告;

(七)已办理保险的提供保险及理赔清单复印件。

四、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该项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受灾地区个人应将取得抚恤金和救济金的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五、个人向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用于抗击自然灾害发生的支出,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自行税前扣除即可,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取得的合法的捐赠票据应留存备查。

六、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可酌情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纳税人应在每年(税款所属年度)的731日前向房产、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的资料如下:

(一)书面申请,其中应详细列明申请减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申请减免税房产明细表》、《申请减免税土地明细表》;

(四)申请减免税房地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应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尚未领取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需说明原因,并提供固定资产明细账(复印件);

(五)纳税人按规定填写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登记表》;

(六)企业上一年的年度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若有汇算清缴查账报告需同时提供;

(七)公安、消防、保险等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复印件);

(八)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七、已完税的车船因自然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车船税税款。

纳税人可以凭车辆管理部门等有关机关出具的报废或灭失证明,当年度完税凭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等可以证明拥有该车使用权或管理权的证明至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八、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造成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资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纳税人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的清单;

(四)当期纳税申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五)近三个月所有银行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的总账及明细账、列支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费用;

(六)当期现金流量表(对于年度税款的延期缴纳,还需报送上一年度的现金流量表);

(七)灾情报告或事故证明;

(八)在省直属税务分局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相关证明文件(省级固定收入企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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