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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率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4-09-01 15:21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土地增值税超率累进税率表

级数 土地增值额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30 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40 5%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50 15%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60 35%


注:

(一)房地产企业
  1、按月预征
  自2010年8月19日(所属期)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普通住宅、其他类型不动产、土地取得的收入应分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其中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其他类型房产3%,土地5%。其中土地转让部分已委托国土局土地交易中心代征。“普通住宅”界定标准按照东地税发〔2005〕125号、东财〔2007〕412号、东建〔 2012 〕4 号、东建〔2013〕5 号 及东建房〔2014 〕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算
  房地产企业清算项目以分局受理纳税人提交清算资料的时间为界限,执行总局的发文时间5月25日。即分局于5月25日前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经审核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项目,可仍按旧的核定征收率3%执行;5月25日后受理的清算项目如果于8月19日(含当日)后核定清算入库应按新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纳税人清算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文中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清算资料,资料中包括“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即《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中左下角“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日期”为清算申请的分局受理时间。

① 据实清算
  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有关要求,据实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②核定征收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不低于5%;其他类型房地产(包括土地)核定征收率为不低于6%。
  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在8月19日前已进行清算,但剩余部分房地产未销售的(尾盘),剩余房地产销售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如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从8月19日(征收期)起执行新核定征收率。

(二)非房地产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


  对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或个人(含个体工商户)转让房地产(包括土地,不含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收入,无需预缴,直接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不能据实缴纳的从2014年9月1日起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核定征收率5%执行:
  (一)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不动产于2014年9月1号前(不含当日)签订合同并已到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备案;
  (二)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土地于2014年9月1日前(不含当日)已取得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的《成交确认书》;
  (三)其他能证明于2014年9月1日前(不含当日)已完成转让。
  从2014年9月1日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关于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5%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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