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2011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缴费人
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三、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四、计征标准
地方教育附加率为2%
五、征收管理
1.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征。
2.地方教育附加申报缴纳期限、缴费方式与流转税一致。
六、减免规定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七、咨询电话:12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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