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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5-06-18 11:12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一、政策依据

2011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缴费人

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三、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四、计征标准

地方教育附加率为2%

五、征收管理

1.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征。

2.地方教育附加申报缴纳期限、缴费方式与流转税一致。

六、减免规定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七、咨询电话:12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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