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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6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6-07 15:11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自2016年2月1日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纳税申报表正式上线使用,为便于纳税人依法、规范履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6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等表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2016年起纳税人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须使用新纳税申报表,由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旧纳税申报表发生较大变化,初次申报时需采集房产、土地税源信息,填报工作量会有所增加,为便于纳税人有充分时间熟悉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依法、规范履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我局决定对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进行调整。

另外,从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实施,不动产租赁业务不再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因此,将原《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二点“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其申报缴纳期限按照营业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执行。”中营业税内容作相应的调整。

二、政策调整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九条、《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调整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

三、本次公告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原申报缴纳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15日,现调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5日。

(二)《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二点“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其申报缴纳期限按照营业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执行”,调整为“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其申报缴纳期限按照增值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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