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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全省通办的公告》政策解读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12-29 09:58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字号:

一、公告背景

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进一步促进全省办税流程、办税服务的规范统一,真正做到全省地税服务一把尺子、办税一个标准,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2016年基本实现省内通办”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的工作部署,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不含深圳,下同)分步推行办税事项全省通办,为此,发布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全省通办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全省通办是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在广东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任何一个经本公告授权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经本公告公布的“全省通办业务事项清单”中列明的相关办税事项。

目前全省通办业务事项共4大类48项办税事项,包括税务登记类8项、申报纳税类29项、优惠办理类8项、宣传咨询类3项。

1.纳入全省通办范围的变更税务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即对于非“一照一码”纳税人办理变更后需要换领税务登记证件的事项,不纳入通办范围。

2.纳入全省通办范围的“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是指 “一照一码”纳税人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办税人员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的情形。

3.纳入全省通办范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和房产税申报,均不含首次申报和税源信息有变化的申报。即对于需要进行房屋、土地税源明细申报或变更的业务,包括房屋、土地的税源信息新增或者变更,以及纳税人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信息变更业务,均不纳入通办范围。

4.全省通办暂不包括下列事项:

1)涉及违法行为处理的涉税事项。对于逾期办理纳税申报、逾期缴纳税款、逾期报送涉税资料、逾期进行财务会计制度报备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暂不纳入通办范围。

2)涉及需要出具办理结果文书的涉税事项。例如对于办理车船税减免备案后需要出具车船税减免证明的,暂不纳入通办范围。

3)涉及不动产交易、国税委托地税代征增值税及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涉税事项。

4)涉及审核审批的涉税事项。

5)依职权办理的涉税事项。

全省通办业务事项清单及授权办理全省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名单将根据政策变动情况和业务需要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等渠道上动态更新发布。

(二)全省通办办税事项中需使用地税机关印章的,加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式样的“全省通办业务专用章”。按规定需加盖征税专用章的,也要同时加盖“全省通办业务专用章”。

(三)涉及退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的相关涉税违法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四)凡纳税人存在欠税、违章行为未处理、稽查未结案等情况,或属于纳税信用等级D级企业、非正常户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不能办理全省通办事项。

(五)公告自2016121日起在全省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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