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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05-03 09:38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尊敬的纳税人: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为了使您能够按规定正确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汇缴办法》)及2016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相关规定,提醒您注意以下涉税事项:

    一、年度纳税申报

   (一)适用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申报期限

    1.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7531日。

    2.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情形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在上述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办理税款补、退、抵手续。

   (三)报送资料

    1.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6年版)》及附表;

   (2)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如当年度享受税收优惠,需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存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纳税人,提供《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及《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需提供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6.来料加工企业需报送“三来一补”企业自查表。

    7.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8.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9.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10.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

    11.发生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提供《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等相关资料,以及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书面情况说明。

    12.其他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报送的资料。

    申报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查账征收企业适用A类表,核定征收企业适用B类表。

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6年版)》。

核定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二是企业所得税涉及收入确认、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多方面的政策,申报时应注意按照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方便纳税人学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的政策规定,掌握汇算清缴相关工作流程,提高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质量,我局整理摘录了2008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和我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文件,修订编印了《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业务知识手册》(2016年度版),纳税人如需要详细了解,可以登陆365备用网站(http://www.gzamfw88.com)下载使用。

    三是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自行保存相关涉税资料。对于按税法规定需要报送的汇算清缴资料中无法通过网上报送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完成相关资料的报送。

   (四)申报方式

    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都可选择门前申报或网上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www.etax-gd.gov.cn,进行网上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完成汇算清缴办理。建议您尽量使用电子税局进行申报,一方面可以减少填报错误,另一方面节省您上门申报时的等候时间。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2.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3.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进行更正申报。

    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以上(含本数)的,应于汇算清缴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5.在纳税年度内如发生企业合并、分立、债务重组、转制、清算、金额较大的资产交易、股权交易等可能引起适用税收政策、税收优惠待遇变化的重大涉税事项,应主动向主管税务分局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加强征纳双方的信息沟通,避免由于重大涉税事项引起税收政策适用错误所带来的税收风险。

     二、税收优惠事项办理

   (一)基本要求

    纳税人需要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并告知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受理优惠事项仅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查验。

   (二)研发费加计扣除业务流程

    需要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并在531日前办理备案,备案后即可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受理企业申请2016年度企业研发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事前鉴定意见的通知》(东科函〔2017185号)相关规定,为方便纳税人了解拟申请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加计扣除的范围,我市科技部门今年开始提供事前鉴定的服务,该服务不属于享受优惠的必要条件,如纳税人需申请该项服务,可向当地科技部门咨询了解。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2个月内,主管税务分局开展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后续核查工作时,如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可要求企业提供异议项目备查资料及科技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由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汇总再转请市科技部门进行鉴定。

    三、涉税事项办理

    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相关项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有关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应随同年度申报表在汇缴期内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其他涉税事项,应按规定将相关资料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并告知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受理涉税事项仅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查验。

    四、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切实转变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安排,税务总局决定从2017年开始,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该服务具体实现方式是在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表发送页面增加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扫描功能,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享受服务,选择使用与否不会影响纳税人正常申报。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定及时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一)维持核定征收企业、由查账征收调整为核定征收企业、由核定征收调整为查账征收企业,应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

   (二)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进行征收方式鉴定的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好有关征收方式鉴定表格,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填报审批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对纳税人的征收方式进行复核认定。

    六、健全账册,规范财务核算

    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账和核算。对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入账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罚,并进行纳税调整。

    七、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应按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对会计与税收政策规定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从而确定年度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的法律责任随着纳税申报的完成而正式确立,因此,纳税人需对完成纳税申报后发生的涉税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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