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局公告2015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截止到2018年1月15日。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的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降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于调整的工作正在进行中,为保障纳税人权益,现将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18年2月28日。另外,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仍截止到2018年1月15日。
东莞市地方税局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