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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企业有一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提供什么资料方可进行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04-28 16:14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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