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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什么情形下,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09-30 16:18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字号:

答: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相关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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